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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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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430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见附件4),并报送至区经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区经委将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430日前登录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5),并报送至区经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区经委将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2020年申报(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见附件10)。430日前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需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无需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请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一式一份)并签章后,于55日(周五)前交至区经委企业服务科(提交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二)请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章后,于55日(周五)前交至区经委企业服务科(提交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三)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对符合简单更名要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请参照《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简单更名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更名申请材料。

(四)已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请于427日前登陆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通过"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报2022年底有关数据。根据《暂行办法》,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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