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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来源:上海人社 浏览点击:0

本市将从7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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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自20237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本市自202311日开始,对202212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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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202212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月,致残二级增加417/月,致残三级增加394/月,致残四级增加362/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月,致残二级8643/月,致残三级8124/月,致残四级759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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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202212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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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

202212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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